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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DCD 助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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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2016-05-29 07:00

器官移植是治疗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器官短缺已成为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增加器官来源,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受到移植界的广泛关注。

在面临供者器官来源短缺的现阶段,开展DCD器官移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移植和器官保存技术的提高,DCD器官移植受者的长期存活率已接近有心跳供 者器官移植受者。Pine等长期队列随访研究结果显示,肾移植后3年,DCD供肾与脑死亡器官捐献(DBD)供肾的肾移植受者(92%和 95%,P=0.117)与移植物(85%和86%,P=0.302)存活率相当。而从国外器官移植数据来看,DCD已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且DCD 器官移植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美国OPTN/UNOS年度报告指出,1998年DCD供肾移植占全部肾移植的1.4%,而至2011年,DCD供肾移 植比例已达到15.8%。而DCD供肝器官移植从1998年的0.6%上升至2011年的4.7%。

在我国,由于脑死亡尚未被民众、社会乃至部分医务人员所接受,更未被法律认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多数只能在心脏死亡的前提下进行。在捐献体系和制度建设方 面我国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近年来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及卓有成效的尝试。在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方面,2011年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中 国DCD分类标准,其中中国一类为脑死亡器官捐献,中国二类为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捐献,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I~IV类。中国三类为过 渡时期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与Maastricht标准的Ⅳ类相似,属可控制类型,符合脑死亡诊断标准。在脑死亡法尚未建立的现阶段,中国三类标准符合 中国目前国情。而为进一步规范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顺利进行,建立一个合法的、符合医学伦理的临床应用程序,我国推出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该指南的推出对我国开展DCD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2013年2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红十字总会联合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视频工作会 议,宣布在全国正式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这次会议被认为是我国器官移植的一里程碑事件,开启了我国器官移植的新时代。

2013年8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洁夫表示,我国将会用不到2年的时间,通过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以取代器官 移植对死囚器官的依赖。黄洁夫主任在2013年11月2日召开的中国器官移植大会上,宣读了关于我国器官移植的“杭州决议”。这一决议旨在推动和完善器官 捐献和移植体系。决议要求,全体器官移植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框架下颁布的政策和措施,要求所有的器官移植医院必须确保符合医学伦理的 器官来源、遵循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的中国三类标准流程。目前我国DCD器官捐献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09年,DCD器官移植仅占全部器官移植术的 o.21%。而2013年(截至2013年7月)DCD器官移植占全部移植的23.3%,其中DCD供肾移植占肾移植的22.5%,DCD供肝移植占肝移 植的25.5%。

DCD来源的器官将是今后我国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从器官质量来看,与DBD相比,DCD供者由于心跳停止,器官热缺血时间长,不能保证肾脏必需的血流灌 注,DCD供肾存在不同程度的缺血缺氧,移植肾肾小管发生缺血坏死的机率较大。因此,DCD供者器官质量低于DBD供者。DCD供肾移植后移植肾功能恢复 延迟(DGF)、急性排斥反应(AR)发生率较高。李小庆等荟萃分析显示,DCD供肾移植后DGF发生率显著高于DBD供肾移植(37.5%和 18.9%,P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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