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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颈椎手术后险瘫痪 手术真的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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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好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2016-05-09 17:00

一种疾病适合用手术治疗,并且手术的效果远远好于其他治疗方式,比如用药,医生称之为有适应证;反之,如果手术效果不明确,甚至对病人有害,则为无适应证。不能盲目说手术万能,也不能简单粗暴地说尽量保守治疗、避免手术。南京市民李勇(化名)双下肢僵硬伴行走不稳,到一家民营医院做手术后,整个人几乎瘫痪,于是将涉事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如何裁决?

术后病情恶化

李勇是南京人,1963年出生。2012年年底,李勇在无明显诱因下突然出现双下肢僵硬并伴走路不稳,从此无法正常上班。2013年5月16日,李勇来到南京长江医院就诊,医院以李勇患颈椎间盘突出而将其收治入院。次日,长江医院对李勇进行了颈椎微创手术,术后李勇的症状有所好转,行走步态较治疗前平稳。5月20日,李勇出院回家休养。

出院后第6天,李勇出现颈部疼痛,并逐渐出现双上肢麻木,伴肌力下降,后又出现双下肢不自主抽动,肌力下降明显的症状,病情比治疗前更严重了。

6月7日,李勇前往南京中大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病微创术后,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7月4日,李勇在该院经历了一场大手术。经治疗后,李勇的病情虽得以控制,但整个人几乎瘫痪。8月21日起,李勇转至其他医院陆续进行康复治疗,但恢复状况一直不太理想。

2014年初,李勇一纸诉状将长江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医院赔偿相关损失。李勇称,自己当时的病情根本不适合做微创手术,被告选择这一手术,不但减压不充分,反而因骨髓水肿导致颈髓损伤。出现问题后医院预防水肿措施不积极,医生工作不到位,以致延误了自己的病情。据此,李勇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庭上,医院坚称自己没错,请求法院驳回李勇的诉请,李勇遂向法院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法院遂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方对微创治疗指征把握欠严谨,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李勇对此不认可,再次申请鉴定。法院另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此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有天差地别——院方的原因从轻微因素变成了主要因素,患者的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此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李勇把总索赔标的提升至66.54万元。

在四次庭审后,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确定长江医院承担80%的责任。经核算,李勇应纳入赔偿的总额为68.04万元,另加精神抚慰金1.5万元。据此,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李勇各项损失55.93万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慎审理,于今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在实际中,医生可能只是告诉病人和家属一个结论:病人需要手术。但是这句话的背后,却是对病情的评价和判断。当然,由于病人千差万别,不同医生的依据和临床经验有所不同,医生间有时会有一定分歧,但是共识是远远大于分歧的。解决疑问的关键在于有效信息的充分沟通,这需要患者和医生共同努力。

关键词: 颈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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