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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抛开南航乘客事件利益输送质疑,聊聊如何科学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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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绍文 来源:健康界 2015-11-30 17:56

近日,张先生的“急救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上了头条。该事件并不复杂,但牵涉面相当广。

机上发病,飞机降落五十分钟后,机舱门才打开,在此不讨论造成的原因是飞机因素还是机场原因。但舱门打开后,急救车院前急救医生马上要做的就是上车观察病情,对有些特别的病人,如脊柱骨折的病人转运时需特别注意,要保持特殊的体位。至于由机组人员还是急救人员将不能行走的病人搬运上车,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一个可操作的流程,平心而论,原因上应以急救人员为主,机组人员协助。如果一定要分清责任,可以这么界定:机内以机组人员为主,机外以急救人员为主,但考虑到急救人员有限,且搬运通道有个坡度,双方应该通力合作。面对垂危病人,当时机舱门内外搬运的乱象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出现。

再将镜头往前移,在机舱门没打开前,机组人员也没尽到责任,当时应该呼叫机上从事医疗专业的乘客,帮助判断病情以及作些简单的处理。如果碰到心脏病急诊的病人,这做法显得尤其必要。张先生这么建议:“机场的急救时常遇到单身旅客,应建立起一个‘负责人制度’,可付费。遇到重疾病的单身旅客,可以全程负责,暂时替代家属的作用,即使转诊转院也能全程给予帮助和服务。”非常有道理。

现在,发达的国家对急救的知识如心外按压等已做到全民培训,大型场所如机场等已配置急救箱、心脏除颤器等抢救设备,我国陆续在开展,但流于形式,一到关键时刻基本人为瘫痪,现场人员往往抓耳挠腮,一筹莫展,这值得相关部门重视。

那么,急救车该将急诊病人送往何家医院呢?根据2014年开始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规定得非常明确。机场医院距机场很近,又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送往该医院救治无可厚非。经过检查后,诊断不明,给予转院,也算比较及时。存在的问题是对疾病的观察、检查不够细致,业务不专。

但转院流程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点我跟某大V的看法不同。容我细细分析:999急救中心急救车路过三级医院门口,不顾病人的要求,以挂不上号为由搪塞,完全违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一目了然,用不着我一一指出。转院的目的是更有利于病人的救治,也就是找一家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一般转院都是转到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如一定要转到同级医院,除非转入的医院跟转出的医院相比确实在治疗急腹症方面有一技之长(比如三级医院转至三级医院),如因利益驱动致病情于不顾,舍近求远转送违反相关原则,应该谴责。999急救中心医生的水平不敢恭维,一个主任级医生提问该病人有无吸毒固然没错,因为确实会碰到此类的病人,但面对一个B超提示腹腔已有积液的病人还喋喋不休,纠缠于有无吸毒,不打开思路,表现如同一个刚迈入医院大门的菜鸟医生,确实不应该。对该病人,要是各环节能做到环环紧扣,那最后无奈被切掉的80公分的小肠说不定仍栖身在热乎乎的腹腔里,跟战友们抱团取暖,享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红利。红十字会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该好好反思。

目前,医院的转院大体这样操作:如果救治的医院因医疗水平原因考虑转院,原则上将该病人转到上级医院或有相当专科水平的专科医院,并负责指派救护车转送,医生跟随,同时说明转送过程中的风险,征得病人的理解;如病人方提出转院,而救治的医院不存在医疗水平的因素无法救治病人,那救治的医院没有指派救护车运送的义务;对有些病情极危重无法转院的病人原则上就地抢救为主。当然,对一些无法转院,但病人家属一意孤行非转院不可的病人,院方的做法是反复声明转送途中的风险,病人方理解并签字,也只得放行。日前,某地级三甲医院就碰到一重症病人,该病人因肺出血导致呼吸衰竭,但病因不明,建议转院,问题是该病人已经气管插管,接上了呼吸机,如要转院,必须要用配上呼吸机的急救车转送,大多数医院都没有配置上呼吸机的救护车,后来向某大型急救中心联系,终于成行。

对急救中心林立,各自为政的乱象,有关部门必须铁腕整治,纳入统一管理,“999”与“120”的整合势在必行,要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真正践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所体现的救治原则。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将“120”等急救中心跟医院联网,做到“分门别类”,有序转送,只有这样,才能将抢救发挥到极致!

前不久,我曾参观美国马里兰州一家国际上知名的急救中心,救治水平一流,在美国可排前三。该中心拥有用于急救的直升飞机11架。一接到求救信号,直升飞机“轰隆“起飞,视病情的轻重可以将病人送至他所要求的医院。如果病人愿意去该急救中心救治,转运的费用由马里兰州政府买单,真是“羡慕嫉妒不恨”哦,呵呵,这才是真正体现“生命重于泰山”的理念啊,人性关怀就是这样体现的!

近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如果院前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需由市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似乎是曙光就在眼前的节奏。

急救无小事!

关键词: 病人 急救门 科学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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